

Facebook、Google、Twitter和Skype等網路業者聯合發表聲明,反對美國加州網路隱私法案,宣稱該法案有違憲法,不但會危害企業利益,實際上還會降低用戶隱私安全。
這項代號為「SB 242」的法案,要求各家社群網站在註冊過程中,要詳細列出用戶的隱私選項,並要求網站預設為「不分享任何用戶姓名和居住城市等資訊」,若是用戶要求刪除資訊,網站必須在48小時內刪除。
這項法案是由加州參議員Ellen Corbett提出,網路公司、商貿團體和技術組織共同聯名寫信給Ellen Corbett,表示他們「強烈反對」這項法案,認為該法案毫無理由地單獨提出社群網站,但是又說不出社群網站到底有何危害;在用戶還沒使用網站服務之 前,就要求設置隱私選項,更可能會讓用戶在資訊不明的情況下,作出錯誤選擇;這項法案也同時提高了公司成本,「相當嚴重地限制社群網站的發展」;限制用戶 自由發言的許可權,也可能侵犯用戶的自由言論權。
Ellen Corbett表示該法案最直接的目的,就是為了確保用戶能掌控自己要公佈哪些資訊,並且可以清楚明白這些資訊會如何運用,完全是根據美國加州憲法保護其隱私。
雖然這項法案引起擁護者和反對者的激烈爭辯,不過即使是法案擁護者,也對其中的部分內容有所疑慮,就像是法案當中載明:父母有權要求社群網站刪除未成年人 發佈在網站上的資訊,這樣的做法可能會侵犯美國憲法第一修正案賦予青少年的權利。此外,社群網站必須回應刪除用戶資料的要求,該如何確認家長身份?不但提 高社群網站的成本,更會面臨技術上的困難。
「法案本身的出發點很好,但執行起來非常不妥,可能會讓社群網站變成社工角色,必須每天調解十六、七歲的孩子和他們父母之間的關係」,隱私保護組織「隱私未來論壇(Future of Privacy Forum)」負責人Jules Polonetsky這樣認為,「社群網路需要更妥善解釋隱私設置,但是法案中提到的做法太過簡單,難以處理複雜的人際關係。」
出自許凱玲
出自數位時代
